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234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立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共和街**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集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大立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贝山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何骁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习鹏,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江立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大立过滤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5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浙江立方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以与被申请人杭州大立过滤设备有限公司自行在庭外协商处理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立方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立方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肖
审判员 苏 虹
审判员 孙 奕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一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