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方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立方建设有限公司、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执465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立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04297981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共和街11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超,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田华,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立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1民初547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立方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田华支付原告浙江立方建设有限公司款项2280866元及利息。

案件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田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田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田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田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田华名下有车牌号为浙AK××××小车一辆,本院已轮候登记查封,并采取公安布控措施,暂未布控到案,被执行人名下股权经与申请人研判无处置价值,另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本院已向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待保险费划拨到案后予以分配,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截至2020年3月24日,本案暂未执行到位案款。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田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田华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田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立方建设有限公司。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田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11执46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羊路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