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方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区银湖街道强锐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浙江立方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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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2306号
原告:杭州富阳区银湖街道强锐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GM27M5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上陈村上陈70号一楼。
经营者:段玉锋,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张店镇南马庄村下段19组47号。
被告:浙江立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04297981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共和街11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军。
原告杭州富阳区银湖街道强锐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立方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区银湖街道强锐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琴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徐红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