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2民初2154号
原告:杭州临安**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上阳村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7149964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立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共和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0429798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立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临安**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临安**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以被告浙江立方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19840元,余款自愿放弃为由,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临安**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杭州临安**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