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方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和支行与杭州富阳百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立方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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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1民初3111号之一
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79276560F。
主要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梦丽、***,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富阳百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孙权路231号7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85848433L。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立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共和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04297981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和支行诉被告杭州富阳百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立方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和支行于2018年5月16日以被告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和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和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33元,减半收取1551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16.5元,由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