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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1民初9014号
原告:***,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浙江立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04297981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立方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陈木根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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