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

浏阳市永安镇同心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财保88号
申请人:浏阳市永安镇同心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礼耕村扎口组296号。
经营者:王凯明,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唯,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西湖村何家组。
负责人:周李。
被申请人: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李。
申请人浏阳市永安镇同心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2年4月28日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就其诉前保全购买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如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请在立案时一并提交本裁定书、财产保全申请费发票以及采取具体保全措施的相关材料)。
审判员  姚龙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