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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108执9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雄邦节能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276号1号楼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7257893X0。
法定代表人:周超瑛。
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108民初19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雄邦节能产品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及委托代理费用共计8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08执939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袁 盛
执 行 员 来 飞
执 行 员 华 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来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