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民申字第11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雄邦节能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文路95号。
法定代表人:董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雄邦节能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商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贾黎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杨席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