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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629民初116号
原告***与被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30元,减半收取计12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鹏飞
书记员  郭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