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华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华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1财保72号
申请人承德华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以9500000.00元为限。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承德华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950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承德华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唐 珊
书记员 王留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