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华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8民初3689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围,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
法定代表人:董友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河北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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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兴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瑾卿
书  记  员   曹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