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华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1民初3480号 原告:***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川(宽城满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供销大数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8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供销大数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2.要求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8765023.9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要求被告北京供销大数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工程款承担给付义务;4.由二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被告北京供销大数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鸣大数据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发包给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同年4月5日,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承建项目中的一期A区场地平整及削山土石方工程、供电工程及附属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工期91天,合同价款2,900万元,同时约定了其他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等合同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进行了施工,2018年9月因二被告原因导致工程停工,至今未能恢复施工,致工程停工之日原告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的施工及部分增项工程的施工。经结算,原告完成工程的工程款总计36530023.93元。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17765000.00元,尚拖欠工程款18765023.93元未能支付。 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停工长达近三年之久,且不能恢复施工,其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违约。为防止损失的继续扩大,现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并判令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18765023.93元及利息。被告北京供销大数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拖欠款项承担给付义务。同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4月5日原告***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该合同专用条款第28.1条约定:“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依法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上述仲裁协议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现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已经立案,故应驳回原告***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