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山东俊强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81执保703号
申请保全人:山***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向进,总经理。
被保全人: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菅少宇,经理。
申请保全人山***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1481民初33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开户于浦发银行包头分行营业部账号为49×××76存款16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0月10日至2021年10月10日。
二、冻结被保全人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包头九原支行账号为15×××85存款16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0月10日至2021年10月10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国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