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

山东俊强五金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81执16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强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开元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077980385P。
法定代表人:张向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7701274979J。
法定代表人:菅少宇,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强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481民初3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已(2020)鲁1481执保70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包头分行营业部账户49×××76的存款16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九原支行账户150501*********存款1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兴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路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