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

山东俊强五金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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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1民初3342号
申请人:***强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向进,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菅少宇,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强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炳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耿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