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

山东俊强五金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81执16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强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开元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077980385P。
法定代表人:张向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7701274979J。
法定代表人:菅少宇,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强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481民初33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已(2020)鲁1481执保70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包头分行营业部账户49×××76的存款14703元至乐陵市人民法院账户。
二、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九原支行账户150501716675000000851的存款58893元至乐陵市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兴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路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