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执12号
申请执行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敬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彩云,女,1990年7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菅少宇。
本院依据作出的(2020)鲁1481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919174.3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申请执行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01月06日立案恢复执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机关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
1、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649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不申请冻结扣划措施;
2、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名下汽车8辆,但车辆未实际控制;
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名下5处房产;
二、经委托当地法院到被××人工商注册地包头市××区调查落实,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张兴明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