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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贵港众泰置业有限公司、广西贵港腾骏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408号之三
原告:***,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嘉佳,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港众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荷城路1108号(中强.普罗旺斯)2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MXLJ63B。
法定代表人:夏克俭。
被告:广西贵港腾骏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产业园区石卡园沿江二支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KG89U6N。
法定代表人:夏克俭。
被告:夏克俭,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应建仁,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与被告贵港众泰置业有限公司、广西贵港腾骏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夏克俭、***、应建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以与各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900元(已减半),本院予以免收;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 敏
审 判 员  张燕燕
人民陪审员  陈 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盛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