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御珑置业有限公司

广西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港御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802民初3257号
原告:广西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中山北路15号院(联邦国际小区)1幢1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L4AYC9U。
法定代表人:李宇游,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妮(系该公司员工),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贵港御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迎宾大道9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MXLJ63B。
法定代表人:庞小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鹏(系该公司员工),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雪群(系该公司员工),女,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原告广西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贵港御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曾泽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陈小凤担任记录。原告广西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宇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妮,被告贵港御珑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鹏、全雪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西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3元,由原告广西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曾 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