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御珑置业有限公司

***、***等贵港御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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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5462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屠玎玎、邵运姣,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6年1月13日出生,住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嘉佳,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港御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迎宾大道9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MXLJ63B。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为查明案情依法追加贵港御珑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吕璎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楼奕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