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御珑置业有限公司

***、贵港御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1281号 原告:***,女,195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丽州(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港御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迎宾大道989号。 法定代表人:甘珊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港御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港御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港御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交5512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