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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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1281号
原告:***,女,195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丽州(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港御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迎宾大道989号。
法定代表人:甘珊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港御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港御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港御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交5512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