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皇家鼎鼎艺术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皇家鼎鼎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与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21701号
原告:苏州皇家鼎鼎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美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睿,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思妤,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苏州皇家鼎鼎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皇家鼎鼎艺术装饰有限公司未能在预交期内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皇家鼎鼎艺术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小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沈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