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皇家鼎鼎艺术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皇家鼎鼎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俞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执2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科灵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许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维金,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苏州皇家鼎鼎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168号新尚商业广场B座3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俞鼎,女,199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皇家鼎鼎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俞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并偿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2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0740元。三、被告***、苏州皇家鼎鼎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俞鼎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12418元,减半收取6209元,保全费4914元,合计11123元,由被告***、***、苏州皇家鼎鼎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俞鼎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标的840740元、执行费10807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7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19年7月30日、9月9日、10月8日,本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各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共计10197.64元,本院将上述银行存款强制扣划。除以上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反馈。
3、2019年7月30日,本院至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某处的不动产,本院在诉讼中于2019年2月13日将上述不动产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2月12日,但因本院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申请人的参与分配申请邮寄给首封法院。本院另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户籍地的不动产信息,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对查封的财产申请人若申请续封需在查封期限截止日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将承担相应后果)
4、2019年8月2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后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19年10月24日,本院至被执行人的暂住地查找被执行人,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6、2019年10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布悬赏公告流程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强制执行到执行费10197.64元,尚未执行到位840740元、执行费609.36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2019)苏0505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单和谈话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虽有房产,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条第(二)项关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难以处置;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05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文杰
审判员  张 弛
审判员  魏 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濮昀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