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皇家鼎鼎艺术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皇家鼎鼎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俞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执212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科灵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许滨。
被执行人:***,女,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苏州皇家鼎鼎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168号新尚商业广场B座3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俞鼎,女,199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皇家鼎鼎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俞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皇家鼎鼎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俞鼎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4074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0807元,合计851547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皇家鼎鼎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俞鼎银行存款人民币85154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嵇建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