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执保100号
申请人:阿拉善盟建通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彭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内蒙古恒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牛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2921民初199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恒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40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娜 仁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 燃
书 记 员 高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