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天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02民初1036号
申请人:江苏天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牛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住镇江市。
申请人江苏天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