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3民初8277号
原告:江苏天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牛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圆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澄路256号(一号桥堍、民丰路口)。
法定代表人:石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铮,江苏法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天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圆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天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天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3元,由江苏天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刚
人民陪审员毕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