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民终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恒,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天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牛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9年11月8日生,住镇江市。
原审第三人:京口区超宏灯具经营部,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江苏科技大学东校区25栋2单元203室。
经营者:***,该经营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上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天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京口区超宏灯具经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191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80元,减半收取11640元,由上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玲
审判员谢铭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