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执226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劳动动28号华亭大厦304室。
被执行人: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金桥路939号1106室。
本院执行的江苏天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2)沪0114民初910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8818元、执行费8700元。因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江苏天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除款项及车辆外,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款项人民币共计115859.91元,发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15859.91元。
2.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沪AXXX**、沪BXXX**、沪DXXX**、沪AXXX**、沪AXXX**、沪AXXX**车辆六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请于到期日之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逾期造成解封的,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执行到的部分款项及轮候查封的车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沪0114执22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陆 琦
审判员 ***
审判员 毛 华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怿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