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27567号
原告:**,男,1991年9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省田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三区22号楼9号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 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