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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27567号 原告:**,男,1991年9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省田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三区22号楼9号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 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