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22381号
原告:**,男,1991年9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伟***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安顺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三区22号楼9号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