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4177号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诚聚鑫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1区2号。
经营者:张晶,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玮,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阳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槐房新村二期商业配套33号楼107室。
法定代表人:陈着,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诚聚鑫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北京阳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津南区诚聚鑫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津南区诚聚鑫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津南区诚聚鑫机械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3.5元,由天津市津南区诚聚鑫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荣月坤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