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雅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雅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7民初1059号
原告:北京市雅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3081房间。
法定代表人:傅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华,北京壹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北京壹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上海到喜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50号622室。
法定代表人:周倩杰,经理。
被告:***,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雅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雅饰公司)与被告上海到喜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到喜啦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华、杨帆与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到喜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北京蓝趣尚杰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欠付的涉案合同款人民币97万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北京蓝趣尚杰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及逾期利息(以97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二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8日,原告与北京蓝趣尚杰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趣公司)签订《石景山区婚庆礼堂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蓝趣公司在石景山区婚庆礼堂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价款总额247万元;工期预计75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土建二次结构及钢结构完成之日起计算;付款方式为合同订立后三日内支付合同价的30%,2015年8月15日前支付合同价的30%,2015年9月15日前支付合同价的30%,竣工交付时支付合同价的5%,竣工之日起满两年后一周内支付合同价的5%;如蓝趣公司不按约定付款,除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以外,还应按同期银行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因石景山区婚庆礼堂的土建二次结构及钢结构于2015年9月30日竣工,原告实际于2015年10月开工,依约于2015年12月22日前竣工交付蓝趣公司,蓝趣公司应于2017年12月29日前将合同价款全部付清。但蓝趣公司并未依约向原告足额支付合同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蓝趣公司仅于2016年7月13日委托其合作方北京蓝调庄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调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00万元,于2017年6月5日委托蓝调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款50万元,剩余97万元合同款至今仍欠付,已构成严重违约。2020年9月,原告得知蓝趣公司因决议解散已于2020年4月2日办理注销登记,二被告作为蓝趣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明知原告对蓝趣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却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原告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依法要求二被告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蓝趣公司欠付的涉案合同款97万元、违约金1万元及逾期利息。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一、原告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根据合同34条补充条款第2款付款方式,自2015年9月15日应付至90%,所以诉讼时效应从2015年9月16日起算;二、被告注销蓝趣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8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清算组备案及债权人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2月1日,程序合法,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三、即便被告承担责任也应以公司资产为限,而蓝趣公司因经营不善被注销,注销时名下并无任何资产;四、涉案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可能存在原告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被告到喜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
2015年7月18日,北京蓝趣尚杰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趣公司)与原告雅饰公司签订《石景山区婚庆礼堂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书》,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载明:1、工程名称:石景山区婚庆礼堂装饰装修工(以下简称涉案工程)。2、分包合同内容:石膏板吊顶、窗帘盒制作、墙顶面乳胶漆、墙面木饰面造型基层、卫生间墙地砖粘贴、墙地面瓷砖铺贴、强电施工、卫生间上下水施工、厨房上下水、卫生洁具、筒灯安装、开关面板安装。3、工程地点:石景山区。4、合同价款总额2470000元。5、分包作业期限:预开工日期:2015年7月18日,预竣工日期:2015年9月30日,总日历天数为75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载明:9.10在发现承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承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载明:22.3发包人现场劳动力管理员卜某,职责为经理;承包人现场劳动力管理员夏某,职责为经理。30.1.1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除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以外还应按同期银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予以赔偿。34、补充条款2、付款方式合同订立后三日内预付合同价的30%,工程施工至8月15日付前期款合同价的30%,合同施工后之9月15日付中期款合同价的30%,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付款全合同价款的5%,竣工之日起满两年后一周内付清质保金合同价款的5%,3、实际开工日期以土建二次结构及钢结构完成之日起计算,工期计75个工作日完成(不含节假日)。
2016年7月13日,北京蓝调庄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调公司)向雅饰公司转账100万元,用途石景山工程款,转账附言石景山工程款;2017年6月5日,蓝调公司向雅饰公司转账50万元,用途石景山工程款,转账附言石景山工程款。
北京市丰台区(2017)京0106民初608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京02民终7173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2016年5月31日,蓝趣公司与倪爱梅签订《情况说明》,约定在2016年7月1日婚礼会馆开业后,一次解决介绍费用50000元。2016年4月24日,第三方与蓝趣公司签订《婚礼委托书》,并于2016年8月13日在北京拉薇达石景山店办理婚庆事宜”…。
北京市丰台区(2018)京0106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2017年4月1日,蓝趣公司收到《石景山区体育中心承租户腾退通知》,婚礼举办地点石景山区体育中心将在4月1日至4月30日进行改扩建工程,要求蓝趣尚杰公司进行腾退”…。
经查,2011年10月10日,蓝趣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2012年7月5日,蓝趣公司第一届第二次股东会决定:同意***将持有的蓝趣公司的股份5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装让给到喜啦公司。2020年3月12日,蓝趣公司股东会决议:1、同意清算报告内容,2、同意注销本公司。2020年3月12日,蓝趣公司清算报告载明: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3、已于2019年12月18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注销公告。2020年4月2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注销核准通知书,蓝趣公司因决议解散申请注销登记,经我局核定,准予注销。
庭审中,被告***认可证人卜某是蓝趣公司员工,认可蓝趣公司与案外人蓝调公司是合作关系,蓝调公司代付了部分工程款,对2020年7月31日的通话录音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庭审中,证人卜某的证言:
…。
审:涉案工程最后完工了吗?有没有达到你的使用要求?有没有交付?
卜某:我没有接收过交付,有正常使用。
审:什么时间开始正常使用的?
卜某:不记得。我们开始正常接单,刚刚接单就遇到拆迁了,停水停电。
审:还欠多少钱清楚吗?
卜某:因为有钱没有结清,夏某来闹。不是2016年就是2017年,具体什么时候记不清,那会儿天还比较热。
审:夏某向你们要过钱吗?
卜某:要过。
审:要了几次?卜某:不是2016年就是2017年七八月份的时候,夏某问我什么时候可以结帐,我说这事不归我管。他从一开始装修的时候就向我要过,一直要到去上海之后就没再跟我要过。
审:具体什么时间?
卜某:应该是2017年7月。
证人夏某的证言:
…。
审:你见过***吗?
夏某:见过,在石景山体育场。2018年5月23日我去上海找***要钱,6月5日给了一个50万元。
审:一共要了几次钱?
夏某:去上海我要了三次,一次是我跟卜某一起去的,还有一次是跟卜某、蓝调公司的王亮三人去,另外一次是我单独去的。
审:工程干到什么时间完工的?
夏某:2017年3月份完工,5、6月份开始办的婚礼,具体应该是6月20日办的第一场婚礼。
本院认为,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首先,关于被告的责任。
被告到喜啦公司与被告***作为蓝趣公司股东、清算组成员,在对蓝趣公司进行清算时,明知有尚未处理完毕的债务纠纷,在未通知原告雅饰公司、未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蓝趣公司的注销登记,显属恶意。被告到喜啦公司与被告***应当对蓝趣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期。
原告雅饰公司与蓝趣公司签署的《石景山区婚庆礼堂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书》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竣工验收方式及时间,原告雅饰公司未能充分证明自己所主张的竣工交付时间,证人卜某与夏某的证人证言及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本案涉案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可能存在原告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依据在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蓝趣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开业时间2016年7月1日应为实际使用时间。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期可以认定为2016年7月1日。
第三,被告***关于原告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证人卜某、夏某的证人证言及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证明原告雅饰公司一直在进行催收合同款,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被告***关于时效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依据。
第四,关于原告雅饰公司主张欠付合同款97万元及违约金。
被告***表示有可能蓝趣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但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雅饰公司要求支付1万元违约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依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雅饰公司对已支付的工程款没有异议。本院对涉案工程竣工日期认定为2016年7月1日,根据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满两年后一周内付清质保金合同价款”,蓝趣公司支付最后一笔合同价款的日期应为2018年7月8日,次日应为计息起始日。现原告雅饰公司要求被告到喜啦公司、被告***对公司欠付97万元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到喜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雅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7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以97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雅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0元(原告北京市雅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上海到喜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北京市雅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费(原告北京市雅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具体数额以发票为准),由被告上海到喜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北京市雅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江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向 煦
书 记 员 韩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