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雅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君茂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雅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4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君茂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商场101。
法定代表人:黄亿裕。
委托代理人:郭春宏,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奕倩,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市雅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嘉定区马陆镇丰登路1028弄6号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67765554Q。
法定代表人:刘芳。
被执行人:北京市雅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308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1508989H。
法定代表人:傅凯。
申请执行人东莞君茂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雅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市雅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粤19民终52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工程价款6590729.8元、受理费589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072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属辖区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对查明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市雅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6230××××0478以及0101014170018543,冻结期限一年;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市雅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共计743714.66元,扣除执行费9838.43元,申请执行人得款733876.23元。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涉及到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的情况,如需续封续冻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到期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续冻的法律后果。(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4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抒 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司徒卓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