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

安徽和县如山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执恢14号

申请人:安徽和县如山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石杨镇如山湖城。组织机构代码:69572866-2。

法定代表人:朱昌卢,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胡建浩,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卜集新街巢宁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6081834XD(1-1)。

法定代表人:贾启跃,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和县如山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和民二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安徽和县如山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给付下欠货款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和民二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其应履行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其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经查,被执行人***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约谈了本案申请人安徽和县如山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以及本院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安徽和县如山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超额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庆成

审 判 员  魏义仓

人民陪审员  孙秀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