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保355号之一

申请人: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6476078XE。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学龙,当涂县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申请人:章孝祥,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申请人: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乌江镇卜集新街巢宁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6081834XD。

法定代表人:贾启跃,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章孝祥、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皖0521执保3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章孝祥、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现申请人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21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章孝祥、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章孝祥、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