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

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执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石跋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83034156R。

法定代表人:辛先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有超,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濮集新街巢宁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6081834XD。

法定代表人:贾启跃,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9)皖0523民初39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巢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给付商砼款780,42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腾飞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腾飞公司立即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皖0523民初39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其应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腾飞公司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腾飞公司名下的工商、证券、保险、民政、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控到被执行人腾飞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腾飞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司法冻结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腾飞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对其法定代表人贾启跃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情况有财产查询反馈表、银行冻结回执、限制消费令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约谈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固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有超,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以及本院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腾飞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固巢公司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腾飞公司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0523民初39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俊

审判员  王荣

审判员  高雄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志华

书记员王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