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521民初2161号

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6476078XE(1-1)。

法定代表人:荣宗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荣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学龙,当涂县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卜集新街巢宁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6081834XD。

法定代表人:贾启跃,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栋,安徽致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翔公司)与被告***、***、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荣财、陶学龙,被告***、***,及被告***、***、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飞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钢管及扣件租金724054.14元及租金293018.37元(2018年3月起至2020年1月止),并以724054.14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按每月6%支付滞纳金173772.99元,三项合计人民币1190845.50元;2.判令被告***、***以724054.1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每月6%支付滞纳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对上述租赁本金及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书》一份,第一条约定了钢管租金单价为0.008元/米、服务费0.1/米;扣件租金单价为0.004元/只、服务费0.1/只。同时该合同第四条约定租金每月一结,若被告不能按时付清租金,所欠租金按每月6%加收滞纳金。2018年12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重新约定钢管租金单价为0.008元/米/日,扣件租金单价为0.005元/只/日,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由于2015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原告实际租给被告的钢管为188186.1米,扣件为91343只,租金累计为907354.14元。而该租金被告仅2017年6月给付53300元、2017年10月给付80000元、2018年2月给付50000元。所以,截止2020年1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724054.14元及按合同约定产生的滞纳金293018.37元。之后,原告虽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至今。被告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对上述租金及滞纳金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故应对原告的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特具状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辩称,1.请求法院对约定的滞纳金予以适当减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滞纳金;2.截止2020年1月31日,其只欠原告租金724054.14元,原告请求判令其支付滞纳金293018.37元没有事实依据;3.原告请求判令其以724054.14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按照每月6%给付滞纳金173772.99元,以及以724054.1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每月6%给付滞纳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没有事实依据;4.***不是合同当事人,他只是负责帮其拉货;5.原告在起诉前同意其用钢管、扣减、套管、顶托等财产冲抵租赁费。

***辩称,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1.其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原告请求判令其立即支付钢管及扣件租金、滞纳金,没有事实依据;2.《租赁合同书》约定的滞纳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

腾飞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1.《租赁合同书》未约定保证期间,本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分别为核算月的下个月五日前,在每次到期的6个月内原告没有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则其免除保证责任;2.被告***、***是否欠原告租金不清楚;3.《补充协议》未经其同意;4.《租赁合同书》约定的滞纳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28日,马鞍山市飞翔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书》一份,第一条约定钢管租金单价为0.008元/米、服务费0.1元/米;扣件租金单价为0.004元/只、服务费0.1元/只。第四条约定租金每月一结,双方每月底核算本月的租金金额,乙方应该在下月五日前付清租金。如果乙方不能按时付清租金,所欠金额按每月6%加收滞纳金。第八条约定担保方自愿对乙方在订立本合同时的真实性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向甲方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在《租赁合同书》中末尾“承租方(乙方)”及“担保人”处签名,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并签名“贾啟跃”。2018年12月1日,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与***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将原合同约定的租赁价格调整为:钢管0.008元/米/日,扣件0.005元/只/日,租费结算则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自2015年12月至2020年1月,租金累计为907354.14元(结算同期的金额详见附表)。被告分别于2017年6月、2017年10月、2018年2月给付53300元、80000元、50000元,尚欠原告租金724054.14元。

2016年5月20日,马鞍山市飞翔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更名为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飞翔公司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名称变更信息,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查询打印件,《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结算清单及结算明细表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腾飞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是否已过保证期间的问题。保证期间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律规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本案中,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一结……乙方应该在下月五日前付清租金。”“担保方自愿对乙方在订立本合同时的真实性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向甲方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为分期履行的债务,租金按月结算,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分别为下月五日,因此,本案租金的保证期间应当按月分别计算,每月租金的保证期间为下月五日起六个月。因飞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于其他时间向腾飞公司主张过权利,故本院依照本案受理立案时间,认定飞翔公司于2020年7月2日通过诉讼向腾飞公司主张权利。本案中,结合双方结算时间,腾飞公司对2019年12月之前结算的租金免除保证责任。

合法的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飞翔公司与***、***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的租赁关系成立。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腾飞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租赁合同书》上担保人处签名、盖章,该保证合同关系成立,腾飞公司对保证期间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飞翔公司与***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份《补充协议》仅对飞翔公司、***发生效力。因此,***仍应按照《租赁合同书》约定的单价向飞翔公司支付租金,腾飞公司则应按照《租赁合同书》约定的单价向飞翔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详见附表二)。结合本案实际及被告主张,双方约定按照每月6%的标准给付滞纳金,确已过分高于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适当调整,综合考虑全案予以衡量,本院酌定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滞纳金。飞翔公司诉请滞纳金自2018年3月起计算,符合合同约定,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租金724054.14元以及滞纳金(自2018年3月起,以所欠租金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同期租金结算见附表一)

二、被告***在租金703293.42元以及滞纳金(自2018年3月起,以所欠租金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范围内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同期租金结算见附表二)

三、被告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在租金3859.56元以及滞纳金(自2019年12月起,以所欠租金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期租金结算见附表二)

四、驳回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12000元,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负担7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晓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朱婷婷

附表:







时间



单价(元)



租金(元)





2015年12月

-2016年2月



钢管0.008,扣件0.004,服务费0.1



7775.15





2016年3月

-2016年5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730.43





2016年6月

、8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1628.44





2016年9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8394.99





2016年10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11537.89





2016年11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19431.18





2016年12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8657.99





2017年1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3990.63





2017年2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1497.9





2017年3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18490.71





2017年4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15931.02





2017年5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16462.05





2017年6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15931.02





2017年7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15995.62





2017年8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15912.74





2017年9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15399.43





2017年10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15912.74





2017年11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17938.9





2017年12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5310.96





2018年1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4710.08





2018年2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2318.78





2018年3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4710.08





2018年4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3912.99





2018年5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4710.08





2018年6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3912.99





2018年7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4710.08





2018年8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4710.08





2018年9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3912.99





2018年10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4588.53





2018年11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2012.77





2018年12月-2019年3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5/只、服务费0.1 /只



142197.02





2019年4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5/只、服务费0.1 /只



33645.39





2019年5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5/只、服务费0.1 /只



34766.91





2019年6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5/只、服务费0.1 /只



33645.39





2019年7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5/只、服务费0.1 /只



30844.46





2019年8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5/只、服务费0.1 /只



25119.89





2019年9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5/只、服务费0.1 /只



19942.98





2019年10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5/只、服务费0.1 /只



13928.37





2019年11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5/只、服务费0.1 /只



5942.84





2019年12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5/只、服务费0.1 /只



2901.36





2020年1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5/只、服务费0.1 /只



1280.29





合计







907354.14







(表格一)







时间



单价(元)



租金(元)





2015年12月-2016年2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7775.15





2016年3月-2016年5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730.43





2016年6月、8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1628.44





2016年9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8394.99





2016年10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11537.89





2016年11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19431.18





2016年12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8657.99





2017年1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3990.63





2017年2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1497.9





2017年3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18490.71





2017年4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15931.02





2017年5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16462.05





2017年6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15931.02





2017年7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15995.62





2017年8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15912.74





2017年9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15399.43





2017年10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15912.74





2017年11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17938.9





2017年12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5310.96





2018年1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4710.08





2018年2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2318.78





2018年3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4710.08





2018年4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3912.99





2018年5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4710.08





2018年6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3912.99





2018年7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4710.08





2018年8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4710.08





2018年9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3912.99





2018年10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4588.53





2018年11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2012.77





2018年12月-2019年3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133339.69





2019年4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31449.46





2019年5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32497.67





2019年6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31449.36





2019年7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9109.68





2019年8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3941.85





2019年9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18942.16





2019年10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13208.63





2019年11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5656.22





2019年12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2701.68





2020年1月,



钢管0.008/米、服务费0.1/米;扣件0.004/只、服务费0.1 /只



1157.88





合计







886593.42







(表格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