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

安徽省和县房地产开发公司、***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23民初1346号
原告:安徽省和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环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1538138118。
法定代表人:钟父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超,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卜集新街巢宁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6081834XD。
法定代表人:贾启跃,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省和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和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省和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玉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