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民初3213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卜集新街巢宁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6081834XD。
法定代表人:贾启跃,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1245元,由原告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洋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崇紫微
书记员崇紫微(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