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523民初1808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卜集新街巢宁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6081834X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案外人):***,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泉镇山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83083884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