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监6号
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湖北佳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软件园1栋801室。
法定代表人:*增强,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湖北佳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
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4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当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