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5财保3号
申请人:湖北佳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高新开发区庙山小区乌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4144395XJ。
法定代表人:徐增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坚,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85646727K。
法定代表人:邓沂。
申请人湖北佳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800684.86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担保金额800684.8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佳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已提供有关证据。对于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被申请人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684.86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523元,由申请人湖北佳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毛慧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夏勇
书记员王雅睿
附财产线索:
单位名称: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江夏支行
账号:4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