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再6号
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建筑包工头,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审被告:湖北佳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软件园4期E1栋801室。
法定代表人:*增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坚,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原告熊建州因与原审被告湖北佳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民商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鄂01民再109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5)***民商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同时认为本院(2013)***民商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亦认定事实错误,建议本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鄂0111民监6号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原告***与原审原告熊建洲均起诉原审被告湖北佳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结算宝安璞园二期东区园建工程款,二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且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将二案合并审理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6)鄂0111民再3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