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黄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088苏州盖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黄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07民初3088号
原告:苏州盖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何家角村何杭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权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黄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申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龚犀。
原告苏州盖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黄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任审判。本案于201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盖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苏州市黄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龚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盖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18年5月20日应支付给原告的货款68608.52元以及该款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接的苏州智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程供应混凝土,合同约定总金额按实送方量计算,结算方式为双方在每月25号核对上月所供商品砼方量及货款,当月货款于次月底之前付60%,以此类推,余款40%在主体封顶12个月内全部付清。同时,合同第九条第11款约定,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付款,须按当月苏州市预拌混凝土公布价计算;并且所有余款均视为到期。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的工程供应混凝土,并且该工程最后一次供砼早于2015年12月18日便已结束.至今己近两年半,然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苏州市黄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认可还有欠款,本工程向原告采购混凝土所涉欠款已经全部付清。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7日,被告作为需方(甲方),原告作为供方(乙方),双方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按实送方量计算,结算方式为甲乙双方在每月25号核对上月所供商品砼方量及货款,当月货款于次月底之前付60%,以此类推,余款40%在主体封顶12个月内逐月付清。该合同甲方处加盖被告公章,并且署名汤卫星,乙方处加盖原告销售合同专用章。2016年8月19日,汤卫星在苏州盖奇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对账清单中签字,确认原告应收账款为478608.52元。
庭审中,双方确认被告购买混凝土建设的工程于2015年12月24日主体封顶。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企业信息、《混凝土买卖合同》、货款对账清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对于向原告购买混凝土总价款478608.52元无异议,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了410000元,被告认为该款已经付清,但对此未提供证据,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68608.52元。另合同约定所有价款应当于主体封顶12个月内逐月付清,现在双方确定主体于2015年12月24日封顶,故原告主张上述欠款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市黄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盖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68608.5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8元,由被告苏州市黄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黄坚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