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康达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金星预应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康达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705执85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星预应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77968R,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东方大道与怀远路西南交口。
法定代表人:何正中。
被执行人:安徽康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260196B,住所地宣城市龙首路南3幢五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金星预应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康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康达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康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104.2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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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