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327号
原告:宣城市群欣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镇管南村(318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2MA2Q4APA4M。
经营者:唐建学,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山,该公司员工。
被告:宣城市强青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开发区翡翠城16幢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92698042Y。
法定代表人:李长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桑国强,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安徽康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开发区昭亭南路亚夏汽车三层2幢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260196B。
法定代表人:朱如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李宗武,男,196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宣城市群欣钢管租赁站诉被告宣城市强青架业有限公司、桑国强、安徽康达建设有限公司、***、李宗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宣城市群欣钢管租赁站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宣城市强青架业有限公司、桑国强、安徽康达建设有限公司、***、李宗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群欣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53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合计2348元,由原告宣城市群欣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陈章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尚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