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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于2021年2月6日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宣州区创业东路东侧文景路以南约170米处占用林地2400平方米修建彩金湖住宅小区项目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被责令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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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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