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催字第44号
申请人安平县德泓金属网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安立亚,该公司董事长。
申报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林祯,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人安平县德泓金属网业制品有限公司因不慎将一张票号为30400051/21961675、票面金额为5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4日、出票人为衡水冀军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衡水昊泰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夏银行石家庄中山东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12月14日前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安平县德泓金属网业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闫晓娜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董晔